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归还、运用、核算和管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第四条 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归集和运用资金,对各项资金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分析。具体包括:合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有效利用各项资产;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驼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集和支付住房公积金,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和分析工作;如实反映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状况,并按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年初必须根据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者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或者房委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
第七条 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者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发展规划,编制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建议数,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核定管理费用预算控制数。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费用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八条 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管理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或追减预算。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是指管理机构拥有的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标准规定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有关设备等。
管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经批准报废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进行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有偿调出收入计入其他收入。